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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城头条  >  本地  >  违停处罚,关于“十分钟到场”人性化执法的诠释
违停处罚,关于“十分钟到场”人性化执法的诠释
2021年04月29日 14:33   浏览:4001   来源:潢川掌事通
  为了规范县内停车秩序,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,牢固树立执法为民、柔性执法、温情执法的理念,潢川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研究决定在静态交通执法过程中提倡“十分钟到场”执法方式。



  “十分钟到场”执法方式是指行政相对人在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车期间,被执法人员下达《违法停车告知单》后,十分钟内到达违停地点,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纠错,并根据行政相对人认错改错情况,决定是否当场补录违停照片信息,决定补录的,予以当场补录,经违停处理中心审核确认后可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方式。




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予补录


违停车辆驶离违法停车地点的

违停车辆驶离违法地点,或驶离后返回的,执法人员有权不予补录


态度恶劣,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

拒不接受批评教育,或对执法人员有辱骂,殴打等妨害执法行为的,执法人员有权不予补录

拒不纠正违法停车行为的

违法停车车主十分钟内补录照片后需立即驶离违停地点,对劝阻后拒不履行的,已补录照片的执法人员有权撤销此次补录信息,未补录的执法人员有权不予补录


多次违法停车未处理的

“十分钟到场”执法方式只针对首次违停或有多次违停已处理的车辆,以前有违停未处理的,执法人员有权不予补录


执法人员不在现场的

“十分钟到场”执法方式只针对执法人员在现场,执法人员离开现场,要求执法人员返回补录,执法人员视情况而定,执法人员距离现场近,且十分钟内能补录上的,执法人员可以补录,若执法人员距离执法现场较远时,十分钟内补录不上,执法人员有权不予补录


其他不适用“十分钟到场”的情况

对于不满足“十分钟到场”执法方式条件的,执法人员有权不予补录


行政相对人注意事项

未绑定的用户,关注”潢川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”公众号并绑定车辆信息。

已关注“潢川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”公众号并绑定车辆信息的,必须于当日24:00点前进行线上申诉,违停处理中心将接受行政相对人线上申诉,结合执法人员当场补录的信息,决定是否对行政相对人免于行政处罚。

未进行线上申诉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线上申诉的,不适用“十分钟到场”执法方式。
“十分钟到场”执法方式特别说明

“十分钟到场”行政相对人需满足所有条件才可补录


补录后行政相对人必须于当日24:00点前进行线上申诉,未进行线上申诉视为无效补录,此次违法停车行为无法免予行政处罚


“十分钟到场”执法不是指执法相对人十分钟内打电话,必须是执法人员十分钟内能赶到现场且能补录上照片视为有效补录,超时无效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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